骗取社保基金已入刑 民众可多种方式举报

来源:羊城晚报2017-01-03 18:27:16

文/罗仕

社会保险基金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养命钱”和“救命钱”。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骗取社保基金,获取社保利益。对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与省公安厅建立联合反欺诈工作机制等多项措施,逐步建立完善社保反欺诈体系,打击社保欺诈。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立法机关已明确将骗保入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必将自食其果。此外,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骗保行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站、上门等途径,向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骗保损害参保人的权益

“社保基金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数额庞大,经办业务量大。”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随着社保基金这块“蛋糕”越做越大,其作为稳定社会的“减震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文明发展等方面的功能愈发明显,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的“养命钱”和“救命钱”。

但是,近年来,却有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社保基金视为“唐僧肉”,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骗取社保基金获取利益。该负责人表示:“这给社保日常工作造成了极大干扰,同时也损害了众多参保人的权益。”

骗保入刑提高违法成本

据了解,目前全国立法机关已明确将骗保入刑。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立法解释,明确以诈骗罪处罚骗保,依法严惩骗保行为,大大提高了骗保行为的违法成本。

同时,《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

据介绍,自从国家明确骗保入刑后,广东省已严肃处理多起社保欺诈案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谁想当然地认为社保基金是‘唐僧肉’,谁就将吃不了兜着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各级近年来查办的社保欺诈案件,无一不印证了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者最终的可悲下场,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必将自食其果。

该负责人同时提醒,社保欺诈损害了参保人的权益,反社保欺诈是全社会的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骗保行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站、上门等途径,向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广东社保反欺诈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记者了解到,面对不法分子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广东省不断完善社保反欺诈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联合反欺诈工作机制。2015年7月1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32号)。2016年1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公安厅成立广东省社会保险反欺诈领导小组,标志广东省人社与公安部门正式联合建立社保反欺诈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各地社保部门与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比对核实死亡信息,与医疗机构定期进行数据比对核实就医及生育信息,与地税、工商等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比对核实企业信息及劳动者就业信息。社保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定期进行数据比对核实劳动者失业及工伤信息等。

三是建立社保大数据分析核查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集中各统筹区社保数据进行综合汇总,对险种内及险种间社保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重复领取待遇及其他丧失待遇领取资格情况。

四是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各地社保部门外部加强社保稽核,内部强化风险防控管理,由内及外、由外及内综合防控查处社保欺诈行为。

五是完善社保基金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共同对社保欺诈行为的监督检查功能。

典 型

案例

1

伪造收据骗取医保被判刑5年

××市××区社保局开展异地住院医疗费零星报销业务检查,发现黄某、邓某、冯某等人伪造其亲友在中山一院、中山肿瘤医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的住院医疗收据及住院资料,通过办理医疗零星报销业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区社保局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由××区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最终查实该3人利用其亲属参保人身份多次伪造住院医疗收据及住院资料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涉及骗取医保统筹基金30.47万元。公安机关在取得相关证据查明案情后,将该案件移送××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冯某依法被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黄某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邓某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刑罚过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2

6家医药机构涉嫌骗医保200万被立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利用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大数据分析功能,对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数据进行分析,发现6家定点医药机构存有疑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随即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同进行专项审计, 同时要求该6家机构对自准入定点机构起的门诊特定病种联网结算情况进行自查。

经自查,该6家机构承认其存在串换药品的违规行为,并主动退还涉嫌违法获取的医疗保险基金200多万元。该案处理结果如下:××市社保中心与该6家医药机构全部解除服务协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诈骗罪,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由该市公安局××分局立案。

案例

3

伪造工龄审核表骗取社保待遇被判刑

××市社保中心及各区在经办业务过程中,陆续发现多起参保人伪造资料企图骗取社会保险定期待遇的个案,集中表现为在本人社保缴费年限不足甚至从未参保情况下,通过伪造《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办理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录入,增加本人社保缴费年限,从而获取待遇领取资格。

社保经办机构经到企业调查和约谈当事人,确认这些个案的工龄审核表连同档案资料均为伪造,当事人不具备档案材料反映工作经历,且各案例中工龄审核表填写字迹高度相似,初步判断为团伙作案,遂移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立案,并由社保经办机构积极配合协助,及时对案件进行了侦破。

经查实,周某等6人组成了社保业务操作流程、劳资政策和人事档案的团伙,形成中介机构人员招揽生意,就业服务机构人员提取档案,企业原劳资人员伪造工龄审核表等材料,再到经办机构正常办理视同缴费信息录入业务的犯罪链条。该案中被非法领取的41万多元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已全部追回,6名违法人员的违法所得也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丁某、金某、吴某、李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均被法院宣判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两年,罚金1万至3万元。

焦点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欺诈?

答:社会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过程中,单独或者共同故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发放机构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相关机构,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违反说明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捏造事实,侵害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在社会保险欺诈中,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主体违背法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社会保险基金缴交义务、不正当获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从而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造成损害。社会保险欺诈主体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等。

问: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人大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现予公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原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机关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信用档案,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将欠缴社会保险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失信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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